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助残志愿服务活动,推动东莞市助残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助残志愿服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助残志愿者,是指在东莞市残联组织或授权单位注册登记、参加助残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第三条 东莞市助残志愿者接受东莞市公益助残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指导,助残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服从协会的管理和安排。
第四条 助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无私奉献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资源和爱心,自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第六条 协会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为助残志愿者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助残志愿者在从事助残志愿服务期间应当佩戴协会统一的工作标志。
第二章 招募及注册
第八条 助残志愿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第九条 申请注册成为助残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富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关爱残疾人;
(三)具备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
(四)遵守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未成年人参加助残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十条 东莞市助残志愿者注册:
(一)在东莞市志愿者网站进行注册,选择“市残联”作为注册组织;
(二)填写志愿者注册相关表格,在各助残志愿服务分队进行注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助残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助残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助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助残志愿者组织提供的服务;
(五)对助残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七)申请取消助残志愿者身份。
第十二条 助残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助残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小时;
(三)履行助残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与助残志愿活动;
(四)自觉维护注册机构和助残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助残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注册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 志愿助残的服务范围和要求:(一)助残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扶贫、文化生活、体育健身、权益维护、家政服务、出行服务、心理辅导、大型活动等;
(二)助残志愿者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应当通过与注册机构、组织方或服务对象签定志愿助残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
(三)未成年人助残志愿者应当参加与其年龄、能力相适应的助残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助残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助残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者志愿助残活动组织方提供助残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协会予以认定,并在助残志愿者证中注明、盖章。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满半小时的以半小时计算,满半小时但不满一小时的以一小时计算;
(二)助残志愿者使用统一的标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助残志愿者应当佩带以统一标识的标志;
(三)助残志愿者誓词为:
我愿意成为一名助残志愿者,弘扬人道主义思想,践行志愿服务精神,不计报酬,尽己所能,为帮助残疾人而奉献爱心和力量!
(四)协会负责助残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开展助残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相关技能培训;向助残志愿者骨干提供专业培训,提高助残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五)在助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助残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者助残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助残志愿者年度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不满10小时的,或者有拒不履行义务等其他不符合助残志愿者要求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连续两个年度不合格者,取消其助残志愿者资格,收回其助残志愿者证和助残志愿者胸章。
第五章 评价与表彰
第十五条 依据已认定的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评定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第十六条 根据助残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助残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和贡献,评定其为一至五星助残志愿者,并由相关机构授予助残志愿者星级证书。星级助残志愿者应佩戴相应标志。
(一)助残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的,评定为“一星助残志愿者”;
(二)助残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评定为“二星助残志愿者”;
(三)助残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小时的,评定为“三星助残志愿者”;
(四)助残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评定为“四星助残志愿者”;
(五)助残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以上的,评定为“五星助残志愿者”。
第十七条 星级助残志愿者由协会组织审核评定并颁发星级证书。星级证书的颁发原则上安排在每年全国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主题活动日(7月6日)期间举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相关未尽事项参照相关志愿服务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东莞市公益助残志愿者协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