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公益助残志愿者协会的组织建设,强化项目管理,维护会员利益,保障东莞市助残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东莞市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东莞市公益助残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东莞市公益助残志愿者协会会员的宗旨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本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从事或支持助残志愿服务的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指在本市依法成立,从事与残疾人相关的服务或支持助残志愿服务事业、依法成立、具有相当资质和社会信誉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指从事残疾人专业工作或与残疾人服务相关的业务工作,以及支持助残志愿服务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的个人。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的程序
1、向本会办公室索取或从本会网站下载“东莞市公益助残志愿者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填写“东莞市公益助残志愿者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上交本会秘书处,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3、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后,报本会理事会审批;
4、本会向被接纳为会员的团体或单位发放入会通知书;
5、被接纳的团体或单位在接到入会通知书的十五天内按规定交纳本年度会费;
6、本会秘书处向被接纳为会员的团体或单位颁发协会会员证书,同时发放牌匾。
(二)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的程序:
1、由本会一个单位会员、或协会分队、或两名理事、或秘书处向办公室推荐;
2、向本会办公室索取或从本会网站下载“东莞市公益助残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3、填写“东莞市公益助残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后上交本会秘书处,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4、经本会秘书处审查;
5、本会向被接纳为会员的个人发放入会通知书;
6、被接纳的个人在接到入会通知书的十五天内按规定交纳本年度会费;
7、本会秘书处向被接纳为会员的个人颁发协会会员证书。
第六条 入会材料
(一)单位会员入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
(1)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团体简介;
(3)团体章程;
(4)社团组织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名单;
(5)《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
(6)《社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7)社团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企事业单位
(1)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单位简介;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事业、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个人会员入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
3、个人简历;
4、本人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三张。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权利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3、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本会单位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的各类活动;
4、按规定定期交纳会费。
(二)本会个人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3、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开展的各类活动;
4、按规定定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籍管理
第九条 本会会员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第十条 会员发展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两次。
第十一条 会员证书由本会按会员类别统一印制、统一加盖印章,由本会办公室统一颁发。会员证遗失时,应向本会秘书处书面申明遗失原因,可按原证编号补发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自加入本会之年度起每两年注册一次。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名称、法人代表、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出本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本会秘书处收到会员的退会申请和会员证后,办理相关退会事宜,退会不退会费。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六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警告直至除名。会员被除名,不退会费,会员被除名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会。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十八条 会员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交纳当年的会费,新会员须在收到入会通知书之日后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会员交纳会费以一年为标准,不足一年按一年交纳。
第十九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接受单位和个人会员的捐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东莞市公益助残志愿者协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