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助残志愿服务分队的管理,保障助残志愿服务的顺利实施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东莞市助残志愿服务分队(以下简称服务队)是依托镇街、单位等建立,接受东莞市公益助残志愿者协会指导(以下简称协会),以本辖区、本单位内残疾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助残志愿服务集体。
第三条 服务队宗旨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促进和发展助残志愿服务为宗旨。
第二章 成 员
第四条 年龄18以上,有较好身体素质,愿意遵守本办法,自愿加入并积极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过东莞市志愿者注册流程,即可成为服务队成员。第五条 每个服务队设队长一名。
队长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服务队成员的登记、注册。
(二)加强对服务队成员的组织管理,保持服务队成员之间的联络。
(三)组织落实本单位、市残联及相关组织或安排的助残志愿服务活动。
(四)登记志愿服务活动内容、时间等,完善服务队的有关档案。
第三章 权 利
第六条 服务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助残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助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助残志愿者组织提供的服务;
(五)对助残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七)申请取消助残志愿者身份。
第四章 义 务
第七条 服务队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助残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小时;
(三)履行助残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与助残志愿活动;
(四)自觉维护注册机构和助残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助残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注册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服务队成员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小时,且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的,应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五章 保 障
第九条 服务队成员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配带由协会统一制发的助残志愿者徽章;在提供服务后,由队长负责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填写活动记录。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第十条 助残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
第十一条 协会和各分队组织的助残志愿服务活动,应告知助残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在助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助残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助残志愿者,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的;
2、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的;
3、一年内参加协会、分队组织的集中活动不满2次的;
4、自愿退出的。
第十四条 表彰与奖励。建立、完善活动记录,星级认定,评比先进的表彰奖励制度。参照《东莞市助残志愿者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或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先进评选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东莞市公益助残志愿者协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