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益助残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东莞市公益助残志愿者协会,简称市公益助残会。本会英文名称为:DONG GUAN ASSOCIATION OF VOLUNTEERS FOR DISABLED PERSON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志愿、无偿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和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本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驻所在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人道主义和志愿服务精神,培养志愿助残服务意识,营造志愿帮扶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志愿助残服务持久深入开展;
(二)大力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制定东莞市志愿助残服务规范,推动志愿助残服务的社会化、公益化、岗位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三)组织、指导、协调志愿组织及会员在残疾人康复健身、教育就学、就业培训、社会保障、扶贫开发、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方面开展系列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
(四)组织学术研讨活动,推动志愿助残服务理论研究;
(五)培训志愿者,提升志愿者的助残服务技能;
(六)整合社会资源,保障本会志愿者合法权益;
(七)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进行项目推广和培育,推动志愿服务项目化运作;
(九)协助政府为社会提供公益助残服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满18周岁的中国合法公民或合法的社会单位;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的时间参与或有一定的能力支持助残志愿服务工作。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五)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六)副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七)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东莞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